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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0條

採取人應於收到管理經營機關之繳款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指定之金融機構一次繳清價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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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