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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7條

林產物採取期間,管理經營機關應隨時派員監督指導,採取人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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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