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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8條

經處分之林產物,自發給林產物採取或搬運許可證時起,其利益及危險,由採取人承受、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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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