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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8條

處分林產物時,除林產物採運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採取其根部。 林產物處分後餘留之根株、殘材以不採取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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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