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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9條

林產物之直營採取,由管理經營機關依各事業區之經營計畫及年度採伐計畫,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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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