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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第 三 章 保管 › 第 一 節 登記
非公用財產之登記,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時,應由外交部通知財政部。

「登記」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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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