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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第 三 章 保管 › 第 二 節 產籍
(刪除)
AI 白話解釋

「產籍」的其他條文

第18條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設之國有財產總帳,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主辦之。第19條(刪除)第20條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其報廢程序依有關法令之規定。第21條國有不動產,依前條規定報廢,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並經註銷產籍者,應由管理機關依法申辦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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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