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 第19條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第 三 章 保管 › 第 二 節 產籍
(刪除)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本法第十九條所稱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係指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應屬國有之下列未登記土地:一…

「產籍」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刪除)第18條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設之國有財產總帳,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主辦之。第20條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其報廢程序依有關法令之規定。第21條國有不動產,依前條規定報廢,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並經註銷產籍者,應由管理機關依法申辦滅失…
← 第18條看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