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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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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第 五 章 收益 › 第 一 節 非公用財產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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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用財產之出租」的其他條文
第43-1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標租,係指以公開招標方式,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與得標人。
第43-2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依法得讓售者得逕予出租之非公用不動產,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
第45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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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非公用動產,其出租方式、租期、租金計算標準,與其他應行約定事項,由財政部視實際情形於核准出租…
← 第43-2條
看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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