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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第 五 章 收益 › 第 一 節 非公用財產之出租
非公用動產,其出租方式、租期、租金計算標準,與其他應行約定事項,由財政部視實際情形於核准出租時專案核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4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8條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事項,應訂定工作計畫,報請財政部核定。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第48-1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事項,得經財政部核准,指定由具有專…第48-2條以信託方式辦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應以中華民國為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第48-3條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事項,應與委託、合作或信託對象簽訂契約。

「非公用財產之出租」的其他條文

第43-1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標租,係指以公開招標方式,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與得標人。第43-2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依法得讓售者得逕予出租之非公用不動產,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第44條(刪除)第45條(刪除)第46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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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