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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 第48條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第 五 章 收益 ›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之利用
依本法
第四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之事項,應訂定工作計畫,報請財政部核定。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依據。 三、計畫範圍及其不動產權利狀況。 四、計畫目標。 五、土地使用現況及利用管制規定。 六、辦理方式。 七、辦理機關及期間。 八、辦理機關與委託、合作或信託對象之權利義務。 九、經改良之土地,其處理方式。 十、經費籌措方式。 十一、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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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用財產之利用」的其他條文
第48-1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事項,得經財政部核准,指定由具有專…
第48-2條
以信託方式辦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應以中華民國為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
第48-3條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事項,應與委託、合作或信託對象簽訂契約。
← 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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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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