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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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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第 二 章 機構
本法
第十一條
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 前項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
第十六條
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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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的其他條文
第8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公用財產主管機關,係指預算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本機關。
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時,應由外交部通知財政部。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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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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