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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保管 › 第 一 節 登記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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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的其他條文

第17條第三條所指取得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應分別依有關法令完成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第18條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有關確…第20條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應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依所在地國家法令,辦理確定權屬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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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