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有財產法 › 第21條

國有財產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保管 › 第 二 節 產籍
管理機關應設國有財產資料卡及明細分類帳,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分類、編號、製卡、登帳,並列冊層報主管機關;其異動情形,應依會計報告程序為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有財產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卡、帳、表、冊之格式及財產編號,由財政部會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產籍」的其他條文

第22條財政部應設國有財產總帳,就各管理機關所送資料整理、分類、登錄。第23條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第24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卡、帳、表、冊之格式及財產編號,由財政部會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 第20條看 國有財產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