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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保管 › 第 二 節 產籍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卡、帳、表、冊之格式及財產編號,由財政部會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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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籍」的其他條文

第21條管理機關應設國有財產資料卡及明細分類帳,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分類、編號、製卡、登帳,並列冊層…第22條財政部應設國有財產總帳,就各管理機關所送資料整理、分類、登錄。第23條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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