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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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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35條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 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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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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