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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32條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用營業預算程序。 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管理機關善為規劃,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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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