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有財產法
› 第40條
國有財產法 第40條
第 四 章 使用 › 第 三 節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的其他條文
第41條
非公用財產經借用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管理機關查明隨時收回:一、借用原因消滅時。二、於…
← 第39條
看 國有財產法 全文
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