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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40條

第 四 章 使用 › 第 三 節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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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用財產之借用」的其他條文

第41條非公用財產經借用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管理機關查明隨時收回:一、借用原因消滅時。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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