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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56條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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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