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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55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 前項標售或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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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