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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66條

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對於公用財產及非公用財產,就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所擬之計畫加具審查意見,呈報行政院;其涉及處分事項,應列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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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