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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31條

國有財產登記,經管及使用部門,對財產登記各項資料憑證,卡帳、報表 、經辦及主管人員如不遵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者,以疏忽職務論處。其有 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佔行為者,依國有財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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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