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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產籍登記事務,應併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六 十四條規定之財產事務,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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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