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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8.11.26訂定) 第1條

為加強國有財產之開發利用,特設置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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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