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 第7條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7條

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 一、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已出租。但經承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抵稅不動產。但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較易於變價或活化利用者,不在此限。 五、已被占用。但經申請人承諾自行處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