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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6條

海岸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觀光、海水浴場事業使用,依照土地申報地價乘以財政部核定之租金率計收。但無土地申報地價者,得參照鄰近土地平均申報地價計收。 二、造林事業使用,比照出租國有非公用造林地租金基準計收。 三、養殖事業使用,由管理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比照公有養殖地租金之核計方式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後計收。但對小規模經營之農漁民,應予以適當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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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