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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7條

海岸土地租賃期限,依國有財產法關於非公用土地出租之規定。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期限較短者,依其規定。 前項租賃期限屆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仍存續有效,承租人得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續租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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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