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 第8條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8條

承租人對於承租之海岸土地擅自變更用途,或自承租之日起一年內未使用者,放租機關得通知終止租約。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