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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 第2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2條
左列國有非公用財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管理 或經營。 一 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 二 都市計畫外編定為水利、交通、遊憩用地。 三 都市計畫外編定為農牧、養殖、林業用地。 四 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原野地,經查定為 宜農、牧或宜林地。 五 經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投資經營,並訂有長期經營計畫,有委託繼 續經營必要之土地。 六 其他經行政院核准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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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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