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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委託管理之範圍,包括保管、出租、短期借用及臨時性之利用 。所定委託經營之範圍,除上列項目外,尚包括取得開發利用及其他經委 託機關同意之業務。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時,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管理或經營 之範圍、原則、期限及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與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 簽訂協議書,並附具國有非公用財產明細清冊,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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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