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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 第9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隨時終止其委託: 一 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者。 二 受託管理或經營之原因消滅者。 三 財產用途變更者。 四 另有處分利用計畫者。 五 另有處分利用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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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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