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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8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於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管理或經營國有非公用 財產之情形,得為適當之查詢,或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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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