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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 第13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13條
委託機關應於決標或專案核准後,通知受託人於三十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 及
第九條
第四項應納之差額保證金,簽訂委託管理契約。並於簽約後限期 將委託管理之財產點交受託人。 前項履約保證金、以決標或專案核准之年管理費計之。受託人為地方政府 、公立機構或公法人者,免繳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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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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