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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9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理公開招標時,應先審查投標資格及押標金, 有一家以上符合時,即可開標。 開標時,以年管理費總額競標,並以低於底價之有效標單年管理費總額最 低者為得標人,次低者為次得標人。如最低者有二標以上時,以抽籤方式 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低者有二標以上時,亦同。 投標人有二人以上,如得標人因故喪失得標資格時,委託機關得通知次得 標人照原得標金額取得得標權。 得標人之決標價如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下者,應繳納底價乘以百分之八 十減決標價之差額保證金。 決標後委託機關發現得標人有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取消其得標資格 ,並沒收押標金。 第一項押標金為招標底價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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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