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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15條

委託管理之財產,其收益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受託人應於收取後五日內 交付委託機關解繳國庫。 委託財產應付之土地稅、房屋稅及因其所生之訴訟費用,由委託機關負擔 。但涉訟原因可歸責於受託人者,委託機關應向受託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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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