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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16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期間,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原因致 標示變更時,委託機關應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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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