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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管理,指委託機關支付管理費,由受託人依本辦法及委託 管理契約約定事項管理受託財產,並將財產之收益繳交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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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