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辦理委託管理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已出租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出租資料釐整、租金收繳、欠租催繳、定
期巡查、換約案件處理、勘查與陳報、違規使用之勸阻、陳報與處理
及其他相關之租賃管理事宜。
二、被占用土地定期使用補償金之收取、定期巡查、防止占用擴大及陳報
與處理。
三、未出租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定期巡查與管理。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委託管理事項。
受託人對於前項受託管理之財產不得為任何使用、收益或營利行為。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受託管理業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或將受託管理權
轉讓與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