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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5條

得辦理委託管理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已出租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出租資料釐整、租金收繳、欠租催繳、定 期巡查、換約案件處理、勘查與陳報、違規使用之勸阻、陳報與處理 及其他相關之租賃管理事宜。 二、被占用土地定期使用補償金之收取、定期巡查、防止占用擴大及陳報 與處理。 三、未出租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定期巡查與管理。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委託管理事項。 受託人對於前項受託管理之財產不得為任何使用、收益或營利行為。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受託管理業務,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或將受託管理權 轉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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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