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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10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委託機關應與受託人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委託經營契約應陳報國產局備查,訂約後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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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