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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 第11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11條
委託經營契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委託經營之財產。 三、委託經營期間。 四、委託經營之權利金及收取方式。 五、使用限制。 六、投資增加設施及拆除、、變更委託經營財產之處理方式。 七、委託經營財產或面積增減之處理方式。 八、違約之處理。 九、終止契約之事由。 十、契約終止或屆滿後,土地及地上物之收回處理。 其他與委託經營有關之事項,得於前項契約中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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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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