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利金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建築用地及非建築用地作為建築物、雜項工作物之基地者,按訂約當
時之土地公告地價百分之六計收;其餘土地按訂約當時公告地價百分
之一計收;屬未登記土地者,得依照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公告地
價最高者之標準計收。
二、建築物按通知當時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收;其無課稅現值者,依國
有財產計價方式估計之價格百分之十計收。
三、雜項工作物、設備按通知當時委託機關帳面淨值百分之十計收;其無
帳面淨值者,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計之價格百分之十計收。
前項經營權利金每年度收取一次,除屬訂約當年度部分應由受託人於訂約
時一併繳交外,其餘各年度,委託機關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限期受託人
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