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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13條

訂約權利金之數額,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公開招標者,以委託經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一乘以委託經營年 數之金額及委託經營期間、建築物、雜項工作物、設備折舊總額,作 為訂約權利金底價,並以實際得標金額收取之。 二、專案核准者,以前款底價計算標準之一.二倍收取之。 前項第一款之土地屬未登記者,其訂約權利金底價依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 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之標準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折舊總額,係委託經營之各項建築物、雜項工作物、設備 之年折舊額乘以剩餘耐用年數之總額,但剩餘耐用年數不得超過委託經營 期間。 第一項訂約權利金得分期繳交,應於簽約前繳交四成以上,餘額加計百分 之十後,以六個月為一期,分六期平均攤繳,於簽約後每第六個月最後一 日前向委託機關繳交;受託人逾期未繳交,經委託機關限期催繳仍不繳交 時,委託機關得再限期受託人將未到期之訂約權利金一併提前繳交。 前項分期繳款方式,應於公開招標時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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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