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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21條

委託經營期間,因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都 市更新或土地重劃,有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之必要時,委託機關應通知 受託人變更委託財產。 前項收回委託經營財產,致受託人發生損失時,委託機關應予補償;其最 高補償金額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公開招標者: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訂約權利金×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總額 委託經營年數 二、專案核准者: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訂約權利金×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總額 委託經營年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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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