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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27條

委託機關得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半年內重新辦理招標,並需於投標須知 明定,原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後再將委託經營之財產點交予受託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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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