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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26條

委託經營範圍內夾雜之其他公有土地,有一併委託必要者,委託機關得於 公開招標或專案核准前洽該管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按委託機關所訂委託 經營契約之條件一併辦理委託經營,並將委託經營所收取之訂約權利金或 經營權利金,按比例分算撥付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其計算式如下: 一、公開招標者: 撥付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數額 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底價 =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總額 二、專案核准者: 撥付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數額 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 =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總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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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