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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指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 前項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 (市) 政府暨所屬機關以及鄉 (鎮、市) 公 所;適當機構,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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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