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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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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5條
下列國有非公用財產,得辦理委託經營: 一、本辦法發布前委託臺灣土地銀行代營之農、牧、林場範圍內土地、建 築物、雜項工作物及設備。 二、未開闢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之土地。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委託經營之財產。 前項之國有非公用財產範圍內之經濟動物,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完成估 價程序後,一併作價讓售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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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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