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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9條

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國文。 二、英語。 三、數學。 四、認識臺灣 (社會篇) 。 五、認識臺灣 (歷史篇) 。 六、認識臺灣 (地理篇) 。 七、公民與道德。 八、歷史。 九、地理。 十、生物。 十一、理化。 十二、地球科學。 十三、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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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