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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0條

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考查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舉行三次定期考 查,每次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十五 。日常考查則由教師依日常表現予以評定,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 二、三年級第二學期,定期考查僅辦理二次,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 十五,日常考查占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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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