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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0條

智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語文學科。 二、數學。 三、社會學科。 四、自然學科。 五、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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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